图书介绍

  • 书  名:《刑法的启蒙(第三版)》

  • 作  者:陈兴良 著
  • I S B N :978-7-301-29059-0
  •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8-03-09
  • 开  本:32开
  • 字  数:千字
  • 页  码:
  • 定  价:¥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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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西方刑法人物志,以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的十位刑法思想家为单元,勾画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的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又有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这样对于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观念的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本书以轻松活泼的笔触处理枯燥晦涩的材料,具有可读性与启迪性。

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目录

 “陈兴良作品集”总序

第三版序

修订版序

渴望启蒙(代序)

1.孟德斯鸠:探寻法意

1.1超越实在法

1.2刑法的精神

1.3犯罪的载体

1.4刑罚的限度

 

2.贝卡里亚:建构公理

2.1追随孟德斯鸠

2.2刑法的原则

2.3犯罪的本质

2.4刑罚的目的

 

3.边沁:追求功利

3.1实现最大幸福

3.2犯罪:禁止的恶

3.3刑罚:必要的恶

 

4.费尔巴哈:崇尚威吓

4.1缔造实在法

4.2罪刑法定主义

4.3权利侵害说

4.4心理强制说

 

5.康德:弘扬道义

5.1揭示法伦理

5.2犯罪不义论

5.3道义报应论

5.4等量报应论

 

6.黑格尔:诉诸理性

6.1构筑法理念

6.2犯罪不法论

6.3法律报应论

6.4等价报应论

 

7.龙勃罗梭:遭遇基因

7.1方法论革命

7.2犯罪天生论

7.3刑罚救治论

 

8.菲利:防卫社会

8.1颠覆古典学派

8.2犯罪饱和论

8.3刑罚防卫论

 

9.加罗法洛:回归自然

9.1开拓新视界

9.2自然犯罪论

9.3刑罚遏制论

 

10.李斯特:关切目的

10.1复兴刑事政策

10.2犯罪征表说

10.3目的刑主义

 

缅怀片面(代跋)

后记

书摘

 我时常寻求,哪一个政府最符合于理性。最完善的政府,我觉得是能以较少的代价达到统治目的的政府;因此,能以最合乎众人的倾向与好尚的方式引导众人,乃是最完善的政府。

如果在温和的政府之下,人民驯顺,不下于在严峻的政府之下,则前者更为可取,由于它更符合理性,而严峻是外来的因素。

亲爱的磊迭,你不妨相信,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

无论政府温和或酷虐,惩罚总应当有程度之分;按罪行大小,定惩罚轻重。人的想象,自然而然适合于所在国的习俗;八天监禁,或轻微罚款,对于一个生长在温和国家的欧洲人,其刺激的程度,不下于割去一条手臂对于一个亚洲人的威吓。某一程度的畏惧,联系在某一程度的刑罚上,而各人按自己的方式,分别程度之轻重。一个法国人受了某种惩罚,声名扫地,懊丧欲绝;同样的惩罚,施之于土耳其,恐怕连一刻钟的睡眠都不会使他失去……

以上这些片断,摘自孟德斯鸠的早期代表作——《波斯人信札》,这与其说是一部文学作品,毋宁说是一部以书信体写作的关于政治社会问题的著作,我们所摘引的上述论断,也充分表明了孟德斯鸠对政治社会的关怀。

《波斯人信札》问世于1721年,这一年孟德斯鸠32岁。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法国巴黎引起轰动,以至于巴黎人奔走相告。那么,这本书到底给法国社会带来什么讯息呢?不是它所记录的异国风情,而是它所展现的一种超越现实的渴望,使长期在路易十四的君主独裁的绝对专制统治之下的法国人民获得了一种心理的宣泄。当然,《波斯人信札》由于其体裁所决定,未能也不可能描绘出理想社会的蓝图。而这一任务是由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来完成的。《波斯人信札》是《论法的精神》的准备,也可以说是一个准备写《论法的精神》这么一部巨著的青年人的随感录。在两书之间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其中思想发展的轨迹与脉络。

一如古典作家,孟德斯鸠是从对现实的观察开始的。《波斯人信札》就是这种观察的记录。在第48封信中,孟德斯鸠有这样一段夫子自道:

我以观察为生,白天所见、所闻、所注意的一切,到了晚上,一一记录下来。什么都引起我的兴趣,什么都使我惊讶。我和儿童一般,官能还很娇嫩,最细小的事物,也能给我大大的刺激。

这种观察使孟德斯鸠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知识,他所见到的社会不是君主,也不是上帝这些抽象的符号,而是气候、地理、习俗、道德、法律等。孟德斯鸠认为,这一切是构成社会的因素,并由此形成社会总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并没有局限在这些个别的因素上,而是力图通过分析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把握社会的发展进程;他并没有停留在这些表面的现象上,而是希冀透过这些现象发现支配着这些现象的本质的东西——这种东西,孟德斯鸠称之为“精神”: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他寻求社会精神;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寻求法的精神。由此,孟德斯鸠承继并发展了古典自然法的观念,实现了对实在法的进一步超越。

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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