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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弗里德曼是美国法学界的泰斗,自1976年至今一直执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在一定程度上,弗里德曼也算是中国法律界的老朋友。早在十多年前,高鸿钧教授等就曾在“法律与社会丛书”中,翻译出版过其《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这本书在法律文化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绝对绕不开的必引文献之一。这本《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无疑将是我们领略这位法学大家学术风采的另一载体。而这本《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卷帙浩繁,一时三刻难以尽读。在这篇专栏中,我将重点看看弗里德曼为我们揭示的美国商事法在整个二十世纪早期进化的动力和逻辑。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弗里德曼的史观,他总会在字里行间时不时插入一些颇有启发性的观点。
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相对于动辄上头条的刑事案件或最高法院的判决来说,商事法律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都显得沉寂很多,远离镁光灯,远离公众的普通生活。但这种沉默背后的事实,却是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商事法律才是美国甚至任何社会法律运行的常态与根本;相比于现实中时刻不停的商事活动,每年能够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毕竟是九牛一毛。而与之类似,弗里德曼还提出,美国法律史事实上充满了联邦偏见,“它关注华盛顿做了什么,往往忽略了各州和当地政府”;而在弗里德曼看来,美国各州的法律史才应该是展示美国法律的主要舞台。
另外,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基于美国特定的宪政机制,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初便成为了一个大经济体,但却没有一个大的法律体。
比如破产法,早在1789年宪法颁布时,美国的制宪先贤们便将制定破产法的权力保留在联邦国会,但1898年之前美国的几部破产法都是昙花一现,“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国会并没有接受这项挑战”。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整个二十世纪中都成为商事法律进化的不竭动力。除了1933年的《铁路公司重整法》,美国蓬勃发展的商业在催生法律的统一,尤其是《可兑现票据法》《统一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案》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劳工安全问题始终是美国立法机构在二十世纪关注的热点题目之一。这既与美国独特的宪政与人权保障机制有关,亦与劳工群体人多势众有关:对于大多数政治家来说,这都是一个可以攸关选举结果的票仓。1907年,美国有3000人死于矿难,而4500人死于铁路事故。接二连三的安全事故,亦让劳工安全问题动辄登上头条,旨在限制工人过度劳动的《工时法案》,也在这种背景下获得了读秒通过。而除此之外,劳资双方的斗争几乎从未止歇过,即便最后闹到了法院,许多冥顽不化的法官对罢工深感怀疑和恐惧,表面上从未将罢工权宣布为非法,但实际上从未对发生在罢工期间的冲突或犯罪宽容过,成百上千的劳工禁令裹挟着藐视法庭罪的威胁,成为一支支射向工人的无影神箭。直到1930年美国劳工联合会联名推翻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帕克的任命,劳工禁令才通过《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真正寿终正寝。
弗里德曼指出,迎合中产阶级诉求的法律法规,总比工会推送的全力保障法案更容易获得通过;而在这个过程中,事故与丑闻总会成为法律通过的催化剂。这里面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食品和药品法案》的通过,——早年密苏里州的法律,已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以及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然而这项法律制定后,既没有立法机构的跟进行为,亦没有政府机构的认真执法,“在联邦制的结构下,这些法律根本没有太大的权力控制出售到全国各地的商品。”然而,1906年辛克莱的小说《屠场》出版,通过大量令人惊愕乃至恶心的描述,将当时屠宰场内令人作呕的状况描述得淋漓尽致,公众大跌眼镜,就连罗斯福总统也“惊恐不已”,遂下令调查并很快推动立法机构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检查法。在弗里德曼看来,在民主社会里,公众情绪就如同拉开引信的手榴弹,而丑闻和事故则是激发手榴弹爆炸的导火索;弗里德曼甚至预测,在各类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进化下,事故和丑闻对立法产生的作用将会被无限放大。
而就税收法律而言,弗里德曼认为,19世纪时政府作为有限,“政府的税收就像吻一样柔软”。而到了二十世纪,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征税热情高涨,以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为核心,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所得税法的修改,便成为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史初期的揭幕战。随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推波助澜,所得税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围绕着所得税法、遗产税法的立废,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每个税法条文背后都浓缩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在政治与经济层面的激烈斗争。
在整个二十世纪,美国参与了两次世界大战。在这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有关民权的法律与限制民权的法律几乎同时获得了进步。正如弗里德曼所指出,在战时中央政府的权威急剧膨胀,总统权力也空前扩大。除此之外,战争的持续也使得很多法律关系暂时冻结,租赁关系尤其如此,租金得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整个战时,罢工频仍,而由于劳动力短缺,国家战时劳工局的成立在维持劳动力供给和劳工权利维护方面,亦取得明显成效。
陈夏红
2016年9月11日于京郊昌平慕风斋
劳伦斯∙弗里德曼是美国法学界的泰斗,自1976年至今一直执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在一定程度上,弗里德曼也算是中国法律界的老朋友。早在十多年前,高鸿钧教授等就曾在“法律与社会丛书”中,翻译出版过其《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这本书在法律文化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绝对绕不开的必引文献之一。这本《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无疑将是我们领略这位法学大家学术风采的另一载体。而这本《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卷帙浩繁,一时三刻难以尽读。在这篇专栏中,我将重点看看弗里德曼为我们揭示的美国商事法在整个二十世纪早期进化的动力和逻辑。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弗里德曼的史观,他总会在字里行间时不时插入一些颇有启发性的观点。
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相对于动辄上头条的刑事案件或最高法院的判决来说,商事法律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都显得沉寂很多,远离镁光灯,远离公众的普通生活。但这种沉默背后的事实,却是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商事法律才是美国甚至任何社会法律运行的常态与根本;相比于现实中时刻不停的商事活动,每年能够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毕竟是九牛一毛。而与之类似,弗里德曼还提出,美国法律史事实上充满了联邦偏见,“它关注华盛顿做了什么,往往忽略了各州和当地政府”;而在弗里德曼看来,美国各州的法律史才应该是展示美国法律的主要舞台。
另外,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基于美国特定的宪政机制,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初便成为了一个大经济体,但却没有一个大的法律体。
比如破产法,早在1789年宪法颁布时,美国的制宪先贤们便将制定破产法的权力保留在联邦国会,但1898年之前美国的几部破产法都是昙花一现,“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国会并没有接受这项挑战”。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整个二十世纪中都成为商事法律进化的不竭动力。除了1933年的《铁路公司重整法》,美国蓬勃发展的商业在催生法律的统一,尤其是《可兑现票据法》《统一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案》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劳工安全问题始终是美国立法机构在二十世纪关注的热点题目之一。这既与美国独特的宪政与人权保障机制有关,亦与劳工群体人多势众有关:对于大多数政治家来说,这都是一个可以攸关选举结果的票仓。1907年,美国有3000人死于矿难,而4500人死于铁路事故。接二连三的安全事故,亦让劳工安全问题动辄登上头条,旨在限制工人过度劳动的《工时法案》,也在这种背景下获得了读秒通过。而除此之外,劳资双方的斗争几乎从未止歇过,即便最后闹到了法院,许多冥顽不化的法官对罢工深感怀疑和恐惧,表面上从未将罢工权宣布为非法,但实际上从未对发生在罢工期间的冲突或犯罪宽容过,成百上千的劳工禁令裹挟着藐视法庭罪的威胁,成为一支支射向工人的无影神箭。直到1930年美国劳工联合会联名推翻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帕克的任命,劳工禁令才通过《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真正寿终正寝。
弗里德曼指出,迎合中产阶级诉求的法律法规,总比工会推送的全力保障法案更容易获得通过;而在这个过程中,事故与丑闻总会成为法律通过的催化剂。这里面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食品和药品法案》的通过,——早年密苏里州的法律,已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以及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然而这项法律制定后,既没有立法机构的跟进行为,亦没有政府机构的认真执法,“在联邦制的结构下,这些法律根本没有太大的权力控制出售到全国各地的商品。”然而,1906年辛克莱的小说《屠场》出版,通过大量令人惊愕乃至恶心的描述,将当时屠宰场内令人作呕的状况描述得淋漓尽致,公众大跌眼镜,就连罗斯福总统也“惊恐不已”,遂下令调查并很快推动立法机构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检查法。在弗里德曼看来,在民主社会里,公众情绪就如同拉开引信的手榴弹,而丑闻和事故则是激发手榴弹爆炸的导火索;弗里德曼甚至预测,在各类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进化下,事故和丑闻对立法产生的作用将会被无限放大。
而就税收法律而言,弗里德曼认为,19世纪时政府作为有限,“政府的税收就像吻一样柔软”。而到了二十世纪,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征税热情高涨,以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为核心,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所得税法的修改,便成为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史初期的揭幕战。随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推波助澜,所得税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围绕着所得税法、遗产税法的立废,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每个税法条文背后都浓缩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在政治与经济层面的激烈斗争。
在整个二十世纪,美国参与了两次世界大战。在这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有关民权的法律与限制民权的法律几乎同时获得了进步。正如弗里德曼所指出,在战时中央政府的权威急剧膨胀,总统权力也空前扩大。除此之外,战争的持续也使得很多法律关系暂时冻结,租赁关系尤其如此,租金得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整个战时,罢工频仍,而由于劳动力短缺,国家战时劳工局的成立在维持劳动力供给和劳工权利维护方面,亦取得明显成效。
陈夏红
2016年9月11日于京郊昌平慕风斋